《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27  点击:84  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关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重大课题。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建立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长效投入制度体系,有利于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全力保护青山绿水,也有利于提高各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识自觉和行动自觉。”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

近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5月17日下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已经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当地老百姓保护生态有益可得,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郭兰峰表示。

生态环境跟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生态产品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进入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胡庆美介绍说,在此之前,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亟须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20世纪初起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条例》的出台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标志着过去一些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措施,重在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间。”胡庆美表示。

近年来,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制定《条例》就是要把好的制度稳定下来,让参与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稳定下来。

“同时,有利于推动生态保护主体的正向激励。《条例》完善和健全对重点区域和保护主体的长效补偿机制,坚持正向激励为主,支持相关主体更好地履行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质量的义务。”郭兰峰表示。

推进区域之间合作 调动社会主体参与

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

特别是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结合当地实际做出了积极探索,形成了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补充。《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

“区域间合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条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 ’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我们也希望流域涉及的地方政府由‘行政区域自治’进入‘协商合作共治’。出台《条例》有利于提升各地区的主体功能,相当于在区域合作方面开了个头。”郭兰峰表示。

同时,《条例》还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除了惯用的资金补偿,还给出了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

“这充分体现《条例》是对生态保护者利益的保障,能够更好激励人们履行生态保护职责,让社会主体从守护绿水青山中得到实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新的更高水平。就是说,有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生态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说。

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 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基本盘

中央财政实施分类补偿,是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巩固和拓展已有成果,《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力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

“中央财政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尤其是通过转移支付开展纵向补偿。《条例》第二章对纵向补偿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同步推进综合补偿和分类补偿,不断完善补偿政策。”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在发布会上表示。

邸东辉表示,综合补偿主要是通过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引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生态环境重要地区从整体上提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分类补偿方面,主要就是通过中央财政一系列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海洋生态修复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及农业领域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要素开展保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数据显示,2013年到2023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从423亿元增加到1091亿元,累计投入7900亿元。还有水污染防治资金,从2015年的130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257亿元。另外,中央财政还积极支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资源管护,将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到目前的每年每亩10元,将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到目前每年每亩16元。

同时,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强化对重点生态县域、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并向包括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在内的地区倾斜,将长江经济带沿线省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也纳入支持范围。

邸东辉还表示,中央财政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实施考核奖惩,对评价结果变好的地区,我们在转移支付上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的地区,我们就适当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引导地方摒弃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调动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对生态保护的财政纵向补偿政策,推动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提升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保护的整体效益。”邸东辉说。

明确提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

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此,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表示,《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定义、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及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的职责,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遵循和依据。

“我们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立既要考虑科学性、合理性,还要考虑可比性和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为此,我们深入基层,开展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专题调研,也组织开展了一些相关课题的研究,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胡汉舟介绍说。

在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在国家统计系统中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的监测报表制度,通过报表制度的印发,将分散于部门和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监测统计制度中,初步建立了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

按照目前确定的指标体系,国家统计局共设了三个方面32个监测指标,重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总体水平,以及各类型的补偿规模、补偿的综合成效。第一是财政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重点反映政府主导的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情况。第二是市场化多样化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反映社会参与的市场交易机制、绿色金融支持等进展情况。第三是生态环境效益方面,主要是反映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成效。目前包括森林、草原、大气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等5个方面的环境指标。

“下一步,国家统计局将认真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监测,及时反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进展与成效,为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统计支撑。” 胡汉舟表示。

 

信息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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