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30 点击:3985 来源:四川省绿色节能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抓紧编制规划,设市城市、县城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四川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与引领作用,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建设海绵城市要坚持规划引领,要结合不同地区的水文特征及发展条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同时,要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将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和绿地湿地林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城市规划区中的非建设用地范围。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切实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川省提出,要严格规划实施。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相关规划的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把新建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用地、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
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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