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日德美节能减排机制的低碳启示

发布时间:2020-06-30  点击:5942  来源:四川省绿色节能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英、日、德、美四国发展低碳经济各有特色,其手段包括舆论引导、技术开发等,但其最有效的莫过于严格实施法律、规章、制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建设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
  英、日、德、美四国都十分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英国近来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专门性立法文件——《气候变化法案》草案。法案为英国制定了一个清晰而连贯的中长期减排目标:到2020年,将英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6%—32%,到2050年,在1990年的水平上削减至少60%;制定了碳收支5年计划新体系和未来15年的碳收支计划;成立具有法律地位的气候变化委员会;引入新的排放贸易体系;建立新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机制,对温室气体减排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日本在减排过程中先后制订了《节能法》、《合理用能及再生资源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等法案,通过严格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减排措施的实施,严格控制各行业能源需求的增长。
  德国石油、天然气严重依赖进口,为开发新能源,德国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新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耗的比例最终要超过50%。2009年3月,德国政府通过了《新取暖法》,扶植重点逐渐向新能源下游产业转移。
  为降低能耗,美国先后颁布了《国家节能政策法规》、《国家家用电器节能法案》;在减少污染排放方面,美国先后颁布了《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固体废弃物处置法》等法律法规。这些节能与环保法规可操作性强,为节能减排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采取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节能减排的立法,英、日、德、美四国推出了一系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2009年7月,英国发布了《低碳转换计划》和《可再生能源战略》国家战略文件。与此相衔接,英国能源、商业和交通等部门还分别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方案,包括《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等,形成了英国到2020年发展低碳经济的行动路线图。
  为了发展低碳经济,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建立能源指定工厂制度,要求指定工厂必须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定期报告能源使用状况;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要求在节能工作中必须配备能源管理师,监督落实节能法规;建立节能产品领跑者制度,根据产品技术进步不断修正标准值;建立节能标签制度,即按能耗级别在产品上加贴标识,给消费者提供产品年均耗电量等有关信息。
  为了促进节能减排,德国采取了与法律配套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制定各行业能源有效利用战略、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可持续利用生物质能等措施。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美国计划到2050年使美国所需电力的25%来自可再生能源,到2050年使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减少83%。《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明确了对清洁能源技术和能源效率技术的投资到2025年将达到1900亿美元,其中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900亿美元,碳捕捉和封存技术600亿美元,电动汽车和其他先进技术的机动车200亿美元,基础性的科学研发200亿美元。
  加大发展低碳经济的执法力度
  为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性手段,如减少甚至停止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和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生产。英国政府还确定了“污染者支付原则”,规定防治污染的费用和减轻因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费用应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英国政府综合运用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日本在节能减排的监督方面采取了“四级管理”模式,即首相—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各县的经济产业局四级管理。以首相为首的国家节能领导机构负责宏观节能政策的制订;经济产业省及其下属的资源能源厅和各县的经济产业局为节能的指挥机关,具体负责节能和新能源开发等工作。
  德国为鼓励私人投资新能源产业,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使可再生能源项目均能得到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还向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甚至将贷款额的30%作为补贴。政府还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资金补贴,使德国风能发电和太阳能利用水平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在节能减排执法方面,美国通常是州政府先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对有关问题依据当地及联邦政府法律进行处置。美国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美国要求电力公司执行强制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它要求电力公司必须向用户提供最小比例或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对那些不能满足要求的电力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到目前为止,美国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州已经发展到20个,其中,纽约州的目标是到2013年可再生能源要达到能源总消费量的24%。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