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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点击:277 来源:想要一颗樱桃 樱桃和苹果 微信公众号
01 国际VCS、GS/国内CCER林业碳汇
主流的林业碳汇是基于自愿减排机制方法学进行开发,例如国内的CCER,国际上的VCS、GS等。
早期的林业碳汇开发以CDM为主,13年后逐渐转向开发VCS和CCER。截至2017年3月CCER暂停申请前,中国林业CCER项目共有97个审定项目,备案15个,最终实现减排量签发的项目仅3个。CCER现状就不说了,前面的文章应该讲得很清楚了,GS因为开发难度比较大,国内也仅3个项目注册成功。
此后一些项目开始寻求开发VCS,但大部分仍然保持观望的态度,一方面是CCER价格普遍高于VCS,想要寻求开发CCER获取更高收益,今年的CEA配额一度高涨到100元/吨,而CCER价格通常为配额的60%-80%,相比之下VCU的价格在10-30元之间。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VCS了解较少,持谨慎态度。
不仅如此,开发VCS项目可能导致资产外流的问题。巴黎协议中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使得碳信用成为了一种国家资产,而各国完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离不开碳信用的使用。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积极开发VCS项目时,这些碳信用额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而VCS的主要买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这种情况下,原本属于该国家或地区的碳信用资产会被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从而导致资产外流。虽然说卖碳信用也挣到钱了,但是对于我们这种碳排放大国来说,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此前林业类项目产生的VCU一直是高质量碳信用,备受买家青睐,据传闻此前壳牌只要有就大量收购,而且价格还不低。但前面也说了,VERRA前段时间的REDD信任危机使得VCU价格大跌,而林业类项目则是首当其冲。
其实国内的VCS林业项目质量也不敢恭维,随便找个项目对比一下遥感就知道是否真正产生了有效的减排,所以REDD的指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为什么国内的VCS林业项目也能签发呢,毕竟VCS这种自愿减排机制,又没有什么官方的监管机构,VERRA作为唯一的主管机构还是在国外,所以监管会松懈很多,核查方和业主方打配合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也正因如此,VEERA新出的方法学也强制要求使用遥感技术来帮助识别项目的减排效果,所以现在无法从材料上进行造假了。
18年以后有不少国内的林业项目注册了VCS,主要是ARR和IFM项目,其中19个项目以AR-ACM003方法学注册成功,而且有不少是同一个项目业主注册,可能是走量的也不一定。和CCER不同的是VCS项目追溯期很短,最新的VCS标准AFLUO项目只能追溯3年,通常造林实施后就登记了VCS,这时候树都还是小苗,只能等几年后才能进行第一次监测,但最终能成活多少这可不一定。据经验来看,等这些项目进行到核查阶段时,实际项目边界和设计阶段的边界可能会有极大的出入,所以后面被on hold的概率极大。
02 林业碳普惠
国内的九个碳试点市场中,广东和重庆分别发布了各自的区域林业碳普惠方法学,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依据方法学进行开发,产生的碳普惠减排量可以在区域碳市场内流通,也可以用于试点市场内的碳配额抵消。
重庆市的碳普惠方法学比较成熟,类型也比较多,林业类碳普惠包括造林、森林经营以及城市绿地,适用性更广。但也考虑到碳汇的稀缺性和普惠性,例如《重庆市乡村振兴林业碳汇方法学》将每个村集体和个人林累计最大开发面积控制在5000亩范围内。广东林业碳普惠包括造林和红树林方法学,更加强调普惠,让项目实施者能够真正享受碳汇带来的收益,例如技术机构收益不得超过10%。
虽然都叫自愿减排,VCS没有区域限制,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购买,CCER主要面向企业,可以用于全国碳市场控排企业和试点碳市场的控排企业的配额抵消,比例在3%-10%之间。相比之下,以区域林业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的林业碳汇减排量流通范围会更小,需求也仅仅限于辖区内。
03 林业碳票
林业碳票、林业碳普惠、林业碳汇三者本质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林业碳汇生态价值的实现机制,只不过一个东西换了个几个名字而已,主要是设计机制的区别。林业碳普惠和林业碳票都可以看作是CCER/VCS等林业减排项目的补充,简单说就是CCER/VCS开发不了的,就用林业碳票来开发,从而实现林业碳汇生态价值的最大化。
从开发角度来看,CCER开发要求严格、技术门槛高、投入大周期长,很少项目能够符合要求。而林业碳票相对来说要求就很低了,甚至都不要额外性论述,对树种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碳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除了林业碳票外,福建三明还有茶园碳票、贵州赤水的竹林票、单株碳汇等,反正能搞的都搞了,甚至果园都准备开发碳票。
不过碳票的缺点也很明显,流通性比较差,通常是在市级区域内流通,甚至只是县域内流通,虽然也属于自愿减排,但基本上没有什么需求,首批碳票通常会有一些示范性作用,会有一些企业购买,但后面搞多了也没人愿意花这个钱,而且不少地方看到别人搞了他也想搞,甚至是不计代价,反正搞了就是响应政策,新闻一登,政绩加分。
后面逐渐衍生出各种稀奇古怪的消纳方式,部分地区会要求辖区内的高排放企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购买,企业只能被迫购买,完全背离市场化的初衷,这样的模式没有什么可持续性可言。不过有一些方向是挺好的,例如生态司法,造成生态破坏后需要通过购买碳汇来补偿生态环境权益的损失,但量通常都比较小,对消纳的帮助并不大。
综上所述,一个林业碳汇项目要选择开发模式,首选CCER,再考虑其他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如果不符合CCER/VCS开发条件,属于碳试点地区还可以考虑试点碳市场下的林业碳普惠,最后再不济,非要做点东西那就只能搞一下碳票,做个公益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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