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关系如何?怎样衔接?一起听听清华大学专家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4-05-31  点击:1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过去一年,碳市场和绿电绿证的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重要进展。碳市场方面,202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起实现碳减排“双轮驱动”。2024年5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首部专门的法规。绿电绿证方面,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提出,绿证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同时要求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2024年1月,《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要求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国内国际绿证互认。

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的核心差异

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均能有效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然而,两者在政策目的、支持逻辑、国际实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从政策目的来看,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碳市场共同组成的碳交易体系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国际公认的降碳主渠道,承担着对内控制全口径温室气体排放、对外展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国担当的任务,也能够促进我国能源低碳转型。绿电绿证制度聚焦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从支持逻辑来看,自愿减排市场强调自愿减排量的“额外性”,即项目实施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不实施该项目的“基准线”是额外的,在没有额外支持情况下,单靠项目自身难以克服具体财务效益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和资源条件方面的障碍因素。绿证机制则强调对可再生能源的“全覆盖”,即核发范围包括所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目前,国内外绿电绿证制度均没有有效方案充分论证其额外性。因此,企业使用绿电绿证最多只能在排放核算时降低其范围二的电力间接排放,不能像使用具有额外性的自愿减排量一样,“抵销”范围一或范围二排放。“额外性”难以论证也导致部分使用绿电绿证机制降低排放的企业面临“漂绿”质疑。

从国际实践来看,当前主流的国际自愿碳减排机制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国际条约建立,并由相应的联合国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碳信用机制。典型代表是依据《京都议定书》建立、允许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信用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到2024年,CDM机制下注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类项目超过6000个,占CDM机制下总项目数的70%以上。二是独立第三方碳信用机制,由非政府组织(私营机构或者公益组织)建立和管理的碳信用机制。典型代表是黄金标准(GS)和核证自愿碳标准(VCS)。到2024年,GS下注册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约900个,约占总项目数的27%;VCS下注册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约1000个,占总项目数的24%。由此可见,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均认可可再生能源项目,并将其作为重要的减排量来源。绿电绿证机制作为电力的追溯工具,能够实现电力环境价值的量化、确权、交易和使用,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凭证。在相关国际倡议认可的情况下,绿电绿证可以用于完成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要求,如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100倡议下的企业自主可再生能源比例目标等;也可以用于完成电力间接排放降低要求,如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提出的企业自主减排目标、《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等。

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的政策合力

基于上述差异,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和应用场景方面各有侧重,可以形成政策合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丰富选择。

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自愿减排市场对减排机理清晰、额外性强的项目提供针对性、有力度支持;绿电绿证机制对更大范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激励。两者可协同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在应对各类减排需求方面,自愿减排市场机制下的可再生能源减排量可以用于碳市场、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如国际航空业碳抵销与削减机制CORSIA)抵销,抵销范围不局限于范围二的电力间接排放。绿电绿证则可以在有关国际机制认可的前提下,支持企业用更低成本降低在碳壁垒相关核算规则下的间接排放水平。但根据202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绿证在电池碳足迹相关碳排放核算中是无法使用的。自愿减排市场、绿电绿证相结合,才有望满足市场主体的各类需求,支持企业应对复杂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

在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话语权方面,可再生能源自愿减排量在历史上有效支持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未来也将是国际主流自愿减排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自愿减排方法学是我国参与并引领国际自愿碳交易的重要抓手,可以为自愿减排量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本土自愿减排量,为额外性较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更多的支持渠道。未来可利用《巴黎协定》第六条将“一带一路”国家的碳减排量转入我国,更好支持我国完成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

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的有效衔接

有效衔接是自愿减排市场和绿电绿证机制形成政策合力的必要前提。尽管自愿减排量和绿电绿证的环境价值是否涉及重复计算在不同语境下存在一定争议,但为寻求国内外各利益相关方的最大公约数、体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可以采用“并行不悖,协同推进”的方式衔接绿证与自愿减排市场,避免重复计算。

考虑到自愿减排市场和绿证制度出发点不同,两个市场可在各自框架下运行,并通过强化信息共享的方式衔接,解决绿证的国际认可度问题。建议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绿证制度主管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项目通过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完成项目登记后,可将有关信息推送给绿证主管部门,绿证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相关绿证予以冻结或注销,已交易过绿证的项目可要求其回购并注销等量绿证,并向社会公开。由于存在严格的额外性要求,合格的自愿减排项目均为该领域最需要政策支持的项目,一旦相关技术得到商业化推广和普及,该方法学将被重新制修订,或从自愿减排机制中退出。自愿减排方法学也将逐步扩大支持领域,纳入更多与能源相关、社会期待高、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方法学,为能源转型提供额外支持。绿电绿证机制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积累的数据基础也将为自愿减排市场数据质量提高、方法学更新提供有力支持。政策机制的良性互动将支持“中国方案”获得更多国际认可,引领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话语体系。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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