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五试点规则解析:交易成本几何?

发布时间:2020-06-30  点击:5646  来源:四川省绿色节能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近日,开市以来价格波动一直相对平稳的北京碳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4月29日,北京环境交易所公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在原有《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对交易人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对涨跌幅及最大持仓量等进行了限制。
 
    由此,除了新开市的湖北市场交易规则尚未公布外,今年履约的五个试点市场交易规则体系已基本完善。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在去年6月施行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并在12月份进行了一次修订,此外还出台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则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之外,又补充了《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多项业务细则。
 
    北京环境交易所正按照《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及刚刚出台的配套细则运行,同时也受由北京市发改委及金融工作局出台的场外交易细则规范。
 
    广州排放权交易中心则在使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相关规章也较详细,分别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这些详略不同、各有侧重的规章细则,正在为我国成长中的碳交易试点市场探路。
 
    交易方式各有思路
 
    每个交易日早上9:30,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五个碳市场同时开始交易。
 
    在这些市场中,参与者都可以交易当地的碳排放配额,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除天津,参与者在其他四个市场可以以一吨为单位进行买卖,在天津,则需交易10吨或其整数倍。
 
    不断波动的价格在北京和上海以0.1元为最小变动单位,在深圳、天津、广东则进一步精确到了分。
 
    在交易方式上,由于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对交易所业务的相关限制,各市场所提供的服务均受一定影响。但各试点仍开发出较有效率的交易方式,以尽量满足参与者的需要。
 
    深圳市场在经过一次交易方式升级后,目前提供现货交易、电子竞价和大宗交易等交易方式。深圳的现货交易为限价委托申报形式,当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交易系统记录的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或者卖出申报价格低于或等于交易系统记录的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双方成交。成交价取买入申报价、卖出申报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的中间价格。
 
    在天津,则采用网络现货、协议和拍卖交易等方式。网络现货交易是指交易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对碳配额产品进行交易申报,经匹配后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者可根据申报实现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在进行交易前,交易者应具有满足交易所需的全额交易资金,交易系统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匹配。
 
    北京开发了整体竞价交易、部分竞价交易、定价交易和协议转让等四种方式。前两种方式较为复杂,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报价竞价,能够更好地满足交易数量、价格的需求,但费时较长。而在第三种定价交易方式下,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应价方与申报方以申报方的申报价格达成交易,允许部分成交。
 
    上海采取的挂牌交易方式与深圳的现货交易非常类似,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进行单向逐笔配对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成交价格同样为买入申报价格、卖出申报价格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广东市场目前提供挂牌竞价、挂牌点选、单向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其中挂牌竞价与深圳、上海交易方式类似,而挂牌点选则不提供系统匹配功能,需手动选择交易。单项竞价方式与北京竞价设计较为类似。
 
    此外,各市场均对协议交易作出了规定。其中深圳设置了“门槛”,要求交易数量达到一万吨以上才可进行大宗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其余试点则设置了“天花板”,要求大额交易应采用协议方式。广东规定数量超过10万吨应通过协议方式,价格波动幅度为10%。上海的要求同为10万吨以上,但价格可在30%之间波动,而天津则规定单笔交易超过20万吨采用协议方式,但没有说明涨跌幅限制。对场外交易单独出台细则的北京要求,单笔超过一万吨或关联交易必须采用场外交易方式,并定期报送信息。
 
    在目前的市场活跃度情况下,这些交易方式尚能满足市场主体需要,但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仍会产生对更为灵活交易方式的需求。
 
    风险控制手段不同
 
    在陆续经过中午一个半小时的休息后,上海、天津市场将在下午3点最早结束交易,随后是在3点半结束的深圳和广东市场,下午4点,北京将成为最后一个收市的市场。
 
    除北京外,其余四个市场均设置了收盘价。其中,深圳、天津市场收盘价为当日该品种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上海市场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而广东则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最后10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通常而言,收盘价将成为交易所计算涨跌幅的基础。深圳对各交易品种均实行,涨跌幅比例以前收盘价为准,限制在10%。广东同样以前收盘价为准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但仅对挂牌竞价交易和挂牌点选交易有效,对单向竞价交易不设涨幅限制。也以前收盘价为基准的上海限制的比例为30%,而天津则以“结算价”,即某交易日内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基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没有收盘价的北京则限制公开交易方式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20%,“基准价”的计算方式与天津“结算价”相同。
 
    对收盘价和涨跌幅的设定,反映了各交易所的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和设计思路,而实际运行情况则需市场的检验。目前而言,收盘价及涨跌幅范围设置的主要风险存在于活跃度不足时市场被小成本操控的可能性,但各交易所也均保留了调整空间,得以根据市场实际需要进行优化。
 
    同时,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设置了详细的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其中,控排企业按照年度初始配额的数量不同,限制范围由配额最大持有量基础上增加100万吨至到500万吨不等。而其他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市场参与者则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同时,大户报告制度要求当参与者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有量限额的 80%的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北京也设置了类似的详细规定。其中控排企业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配额量与100万吨之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100万吨,同时,北京环境交易所将定期发布超过上述规定50%的市场参与者信息。
 
    广东同样规定了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但具体数额则有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做出了规定,对控排企业的持仓量限制根据配额总量不同为配额增加500万至1000万吨及110%-140%之间,而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则不得超过300万吨。
 
    此外,天津也设置了大户报告及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但未公布具体数额。
 
    入场交易成本几何
 
    随着各市场逐渐发展,各交易所的入场和交易成本也成为不可回避的关注点。
 
    从入场成本上看,在五个今年履约试点中,天津门槛最低,即目前对个人、机构开户免除全部费用。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会员的收费分为自营类和综合类,其中自营类会员资格费5万元、年费5千元/年;综合类会员资格费则需50万元,年费3万元。试点期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对控排企业免收资格会员费及年费。
    
    广州碳排放权中心同样免除了控排企业的相关费用,此外对综合会员收取15万元入会费及每年15万元年费(含驻场费),经纪(代理)会员的入会费为10万元、年费5万元,其他有资格直接参与的法人、组织年费5万元,个人参与另行规定。战略合作会员暂免。
 
    北京的收费模式比较简单,在试点期间对控排企业免除开户费和年费,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开户费均为5万元一户,年费3万/年。
 
    而深圳则是目前唯一对控排企业进行收费的市场。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通知,考虑到保障市场服务质量,深圳排交所自2014年起恢复年费,即收取控排企业年费,但考虑企业负担,将减半收取1.5万元。此外,深圳个人会员需一次性缴纳入会费2000元和首年年费1000元;机构会员入会费5万,年费3万;经纪类会员入会费20万,年费10万。
 
    在交易费用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手续费目前为国内最低,标准为不超过万分之八,双向收费,单笔不足一元按照一元收取。广东市场费率也较低,暂定收取5‰的双向手续费。
 
    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收费标准为交易经手费双向收取6‰,竞价手续费双向收取5‰,此外对通过经纪会员参与的投资者收取3‰的交易佣金。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收费方式为双向收取不超过7‰,同样是单笔不足一元按照一元收取。
 
    北京环境交易所则设置了“最低消费”。其中,公开交易手续费为双向各收取7.5‰,最低每笔10元。而协议转让的手续费略低,为5‰,但最低每笔1000元。
 
    最后,在账户开户行方面,深圳及上海市场开户行较多,均为建行、兴业、浦发三家。此外,天津、广州市场开户行暂时只有浦发,北京市场开户行只有建行。目前来看,浦发银行在碳市场试点布局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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