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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30 00:00  点击:6662  来源:四川低碳科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交易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信息的获取,维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细则》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管理遵循发布及时准确、传播有序高效、使用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信息是指有关权益交易的信息与数据,包括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第四条   交易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软硬件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传播、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与发布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报价信息、行情信息、成交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条   交易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并在官方平台发布。

第七条   交易所在交易日发布以下信息:

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前日交易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报价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报价信息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发布。

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八条   日报表是指交易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权益交易信息。

日报表内容包括:时间区间、权益名称、权益代码、日最高成交价格、日最低成交价格、日涨跌幅、日累计成交数量、日累计成交金额。

第九条   周报表是指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权益交易信息。

周报表内容包括:时间区间、权益名称、权益代码、周最高成交价格、周最低成交价格、周涨跌幅、周累计成交数量、周累计成交金额。

第十条   月报表是指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权益交易信息。

月报表内容包括:时间区间、权益名称、权益代码、月最高成交价格、月最低成交价格、月涨跌幅、月累计成交数量、月累计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年报表是指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年的权益交易信息。

年报表内容包括:时间区间、权益名称、权益代码、年最高成交价格、年最低成交价格、年涨跌幅、年累计成交数量、年累计成交金额。

第十二条     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或使用。

第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市场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内容。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造成的交易信息传递异常、中断、错误;

(二)交易参与人根据交易所信息作出的任何判断和行为所带来的结果。

第三章 信息传播与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需征得交易所许可;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

第十六条     机构或个人使用交易所交易信息,需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使用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不得将信息用于协议载明的用途之外,承担因其独立行为造成的结果。

机构或个人传播交易所交易信息,需与交易所签订信息传播协议,严格按双方协议或规定传播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传播行为应保证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明确注明信息来源。

信息传播机构在传播交易信息过程中发现所传播信息有误时,应当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并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说明。

第十八条     首次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应通过协议要求其客户承诺接收的信息仅供自身使用,不得将交易信息出售或者转让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进行再传播。

第十九条     机构或个人应保存每次传播的信息内容,以备交易所监督检查。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碳排放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为交易所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交易所的商业秘密,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交易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信息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使用的机构和个人的相关情况,及其传播、使用的目的、方式、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交易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同意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合同;

(五)其他信息传播协议或信息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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